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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成本调查监审局关于对阳泉市自来水公司供水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时间:2016-07-19       大    中    小      来源:阳泉市成本调查监审局

 

阳泉市成本调查监审局

关于对阳泉市自来水公司供水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及成本监审的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阳泉市成本调查监审局于2016年5月20日至30日,对阳泉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费用情况进行了监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二、被监审单位概况

阳泉市自来水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38年的“平定县水道管理处”,其隶属关系几经变迁,于1964年1月正式更为现名,是大型三类国有企业、中型一类城市公用供水企业。城市取水远在30余公里以外的娘子关,提水工艺艰难,提水扬程高达470米。单机最大功率1250千瓦,总装机容量2.9万千瓦,能耗高达吨水近2度电。城市供水最高点在狮垴山,最低点在义井,落差高达408米。城市供水管网最高压力高达7.5公斤。具有“长距离”、“高扬程”、“高能耗”、“高落差”、“高压力”等“一长四高”的供水特点,在山西省内所有供水企业中独一无二。总资产4.43亿元,其中固定资产2.63亿元,DN80mm以上供水管网总长548.25公里,管道最大口径1.6米,拥有东线娘子关泉域水和西线桃河的井水、河水两个供水水源,供水能力21.86万吨/日,现实际日供水量在11万吨左右。供水范围包括城区、矿区、开发区,以及郊区的70%左右和平定县的2.5%左右,受益人口60余万人。阳泉市自来水公司内设16个职能部门,7个基层单位和2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企业总人数1187人,其中:主业从业人员1109人,分别为制水、输配人员617人,营销人员247人,管理、工程技术和服务人员245人。另有离退休人员459人。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的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2013年~2015年)。年主要经济指标:售水量分别为3289.35万立方米、3316.81万立方米、3363.82万立方米,营业总收入分别为11362.88万元、11491.24万元、11828万元,营业总成本分别为12630.7万元、13103.24万元、13304.42万元,其他业务利润分别为5.45万元、15.64万元、1.68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分别为703.16万元、845.67万元、865.72万元,利润总额分别为-559.21万元、-750.69万元、-609.02万元。

三、成本监审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3、《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6]1219号);

4、《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038号);

5、国家发改委发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四、成本监审程序

(一)成立成本监审工作组。根据阳泉市政府批办的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请示》(阳水字[2016]79号)文件要求和成本监审制度规定,由阳泉市成本调查监审局成立监审工作组。工作组成员:郭少辉、段艳君、李庆瑞、刘怀珠。

(二)制定监审工作方案。在熟悉企业基本情况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确定工作方案:一是查清固定资产和基建贷款内容,核减与供水生产运营无关的资产额;二是重点对企业运营成本中各环节费用进行详细审核;三是在成本审核确立合理的资产和费用总额的前提下,计算供水单位成本。

(三)要求公司提供成本监审必需的资料。

(四)实地监审。监审工作组赴阳泉市自来水公司进行监审。主要审核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查找成本计算的依据,提取了生产统计表等有关指标。

(五)审核、测算定价成本。依据相关文件,对各项数据进行审核、调整和核算,计算出阳泉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定价成本。

(六)向经营者反馈成本监审相关情况。

(七)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五、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对2013年~2015年供水生产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和调整,核减不合理费用,同时按照有关标准对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进行核增。

六、成本核算方法

(一)依据2013年~2015年三年财务决算报表和统计报表,分别计算出公司三年的实际总成本费用。

(二)根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同时按照规定对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支出进行核减,对一些应计入定价成本而企业未计入的费用进行核增,计算出各年总成本费用。

(三)每年的供水总成本除以各自相应的售水量,得出各年的单位供水成本。

七、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

按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及财务核算原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在成本监审核算过程中,对阳泉市自来水公司2013~2015年的成本进行审核,累计(三年)核减不合理成本254.2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减超定员工资657.80万元

1、人员核定情况。《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2010]2613号)第十四条:“城市供水经营者的职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根据《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中的自来水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要求,核定阳泉市自来水公司2013年至2015年三年定员分别应为968人、1032人、1091人,而实际从业人员为1067人、1099人、1109人,分别超编99人、67人、18人。

2、工资核定情况。《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2010]2613号)第十四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市政公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根据阳泉市统计局公布的电力、水生产行业2013年—2015年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57774元、60135元、64579元。企业实际三年平均工资为34318.68元、37168.97元、38341.07元,均低于行业平均工资,所以据实核定。由于人员超编,按实际企业平均工资计算,核减工资支出2013年339.76万元、2014年249.03万元、2015年69.01万元。

(二)多计少计成本费用

1、购建的固定资产计入了成本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中第十一条十一款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经审核,2013年至2015年,阳泉市自来水公司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支出项目15.62万元列入成本费用,此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故调减成本费用15.62万元,其中:2013年15.07万元、2015年0.55万元。

2、审核发现,2013年至2015年度,阳泉市自来水公司在会计核算中,将单位所投保的财产发生损失而收到的保险公司赔款307.26万元,全数计入了“营业外收入”科目。

由于该公司对所损失财产在进行修复时发生的修理费用,已全部计入了当期的成本费用,而收到的保险公司赔款且计入了营业外收入,造成了虚增成本费用307.26万元,应分别调减2013年生产成本128.3万元、2014年生产成本120.55万元、2015年生产成本58.42万元。

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中第十一条八款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所以核增2013年在生产成本中冲减2012年预计的修理费104.54万元。

(三)未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按照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阳住管发〔2008〕10号文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为三档:第一档,单位10%,个人6%;第二档,单位和个人均为12%;第三档,单位20%,个人12%。阳泉市自来水公司一直按单位和个人均为5%执行,单位缴存部分未达到最低规定比例。少计提住房公积金567.04万元,其中:2013年166.1万元、2014年191.79万元、2015年209.15万元。

(四)政府补助核减总成本231.45万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第二十条:“经营者获得的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2013年至2015年,阳泉市自来水公司实际收到各项补贴231.45万元,分别为2013年水务局补助151.45万元、2014年水务局补助80万元。

(五)其他业务收入净额核减总成本22.78万元

经审核,阳泉市自来水公司其他业务包括水表鉴定费、租赁业务等。根据《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按其他业务收入净额核减总成本,经计算2013年至2015年核减相应年度的总成本分别为5.45万元、15.65万元、1.68万元。

八、年水量的核定

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1、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2、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实际漏损率应按基本漏损率结合本标准的规定修正后确定”,根据标准经修正后阳泉自来水公司的漏损率为16%。

经审核,阳泉市自来水公司实际漏损率分别为2013年供水总量4050.83万立方米,售水总量3289.35万立方米,免费水量1.95万立方米,漏损率为18.75%;2014年供水总量3946.58万立方米,售水总量3316.81万立方米,免费水量1.25万立方米,漏损率为15.93%;2015年供水总量4010.93万立方米,售水总量3363.82万立方米,免费水量1.16万立方米,漏损率为16.10%。阳泉市自来水公司管网漏损率2013超标准2.75%,核增2013年售水量111.4万立方米,2015年0.1%,核增2015年4万立方米。

本次成本监审核定2013年至2015年售水量分别为3402.7万立方米、3318.06万立方米、3369万立方米。

九、成本监审结论

(一)2013~2015年供水成本核定结果

经计算, 核定阳泉市自来水公司2013~2015年售水总成本分别为12169.27万元、12760.54万元、13340.40万元,单位成本分别为:

2013年3.58元/立方米;

2014年3.85元/立方米;

2015年3.96元/立方米。

(二)2016年供水成本预测

为了使拟上调水价的效益空间不被很快蚕食,从而适当延长上调水价的正效应和避免上调水价频次过快的社会负面影响,现将企业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来,供定价时参考。

主要影响成本因素是阳泉市饮用水水质改善工程即将完工投入使用,根据上海市政设计研究院提供的初步设计成本费用估算表和初步设计未考虑的浓水排放费,按日处理3.5万立方米纯水计,年需发生成本费用支出1644.99万元(已扣除固定资产折旧797.49万元)。按2013年至2015年三年平均有效供水量3363万立方米计算,影响吨水成本增加0.49元。

十、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本报告是根据阳泉市自来水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作出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均由该公司负责。

(二)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阳泉市自来水公司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本次成本监审结论已征求被监审单位意见。

附: 1、阳泉市自来水公司基本情况表

    2、阳泉市自来水公司定价成本核定表

   

监审工作组成员: 

      郭少辉     段艳君    李庆瑞    刘怀珠

阳泉市成本调查监审局

2016年7月19日

 

附件1:阳泉市自来水公司基本情况表

附件2:阳泉市自来水公司定价成本核定表